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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抵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措施

时间:2021-08-05 17:17:10 来源: 点击:15993次

    房产抵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租赁权风险

    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了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首查封风险

    虽然抵押物被首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从银行处置抵押物的实践来看,首查封会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带来不利影响。

    处置进程受到限制。从司法实践看,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特别是在被人民法院跨省查封的情况下,抵押物处置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协议方式难以处置。如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是无效的,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债权让步时有发生。在抵押物价值有限的情况下,首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要求抵押权人让与部分优先受偿权,并以此作为处置抵押物的条件。同时,抵押权人遭遇恶意拖延使优先受偿权无法有效实现,最终导致抵押权人与首查封法院特别是跨省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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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更高额风险

    目前,银行抵押贷款往往签订更高额抵押合同,在操作过程中,若续贷前未及时查询抵押物状态,可能会丧失部分优先受偿权。如果在续贷时抵押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却仍然发放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有可能不能对抗先于贷款发放的查封,导致部分甚至全部优先受偿权无法得到保证。同样,在化解原有房产抵押类不良贷款时,如果化解后的贷款用途不合理,相关文书未及时签订,银行也可能会丧失抵押权。


    (四)瑕疵性风险

    产权瑕疵影响情形。有合法产权的资产未必是合法的抵押物。例如,已发生多起因违章建筑导致抵押物整体无法变现和过户的情形,影响了抵押物的处置;抵押物有合法产权,但因开发商与拆迁户存在纠纷,拆迁户自行搬入抵押物居住,致使人民法院难以执行。

    法定优先受偿情形。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特别是在建工程,若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将使抵押权人的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五)登记权风险

    “一物多押”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预告登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物权转移登记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合同鉴证的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房屋初始物权仍在开发公司名下。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将无法转为物的抵押权,从而丧失物权的优先受偿权,银行只能享受合同债权。


    (六)使用权风险 

    出让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商业类土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在建工程的土地预登记证也有相应的年限。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以完善的机制防范房产抵押类不良贷款风险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

    (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1、对房产“先租后抵”请看的检查: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2、对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的检查: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二)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要明确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贷后检查须加强,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明确重点。针对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相关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学习,明确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一是实地查看并核实拟抵押资产的情况。核实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租赁,价值较大的资产须到政府租赁管理部门核实租赁情况;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已抵押;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款,如应付未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中征地拆迁费等。对在建工程应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二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保证相关资料的齐全性,特别是针对抵押物出租情况的资料,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文书;对于抵押资产用于出租的,要定期查看出租情况,以确定租赁人、租期、租金等是否存在异常变动。三是严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杜绝虚假登记,每笔抵押登记手续都必须实行专人办理,杜绝虚假证件、虚假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登记等情况的发生。四是对按揭贷款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避免预告登记失效而产生损失。


    完善程序。农商银行相关部门要制订更加完善的房产抵押操作程序。首先,要制订城乡房产差异化指导性估价标准,并依据城乡房产相关情况定期更新,让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依据,更加科学地规避房产抵押贷款的价格风险。其次,要根据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特点,总结梳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法。在运用传统检查技术的基础上,应由浅入深、由内及外,采用实地走访客户、察看项目现场、互联网查证信息等方法,并及时向当地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延伸调查,深入了解房产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全面掌握房产抵押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出台指导性文件,避免因不合理指标导致的大额贷款发放。加强内控制度设置,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避免违规发放贷款。


    强化筛选。在贷款营销过程中,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可用于贷款抵押,应该慎重选择抵押物,重点选取那些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房产用于抵押,并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从实际变现能力看,住宅强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强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中的独立门市、商场和农贸市场摊位易于变现;面积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于变现;市场不活跃地区的、面积大又无法分割的、对买受人有限制的、价值量过大的、有权利瑕疵的房产抵押物都不易变现。